法院公告 2008年11月4日
丁建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五洲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建锋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富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建锋归还原告杭州五洲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欠款70253元、支付逾期利息(从2007年9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丁建锋支付原告杭州五洲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7元,由被告丁建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富阳市人民法院
陈会祥:本院受理原告何天庭诉被告陈会祥、袁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富民二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会祥支付原告何天庭货款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袁爱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富阳市人民法院
富阳鹿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秋琴诉被告富阳鹿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富民二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富阳鹿山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孙秋琴借款2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自2007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富阳鹿山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秋琴本案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82元,由被告富阳鹿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富阳市人民法院
洪军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平与你、王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洪军华归还借款140000元;2、判令被告王利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9年2月6日9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洪军华:本院受理原告汪家华与你、王利君、杭州富阳市宏泰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洪军华、王利君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2008年1月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判令被告杭州富阳市宏泰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本金40000元及50%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9年2月6日10时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徐旭东: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虎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8)桐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旭东赔偿原告王金虎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163875元的50%,计819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金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8元,由原告王金虎负担376元,被告徐旭军负担188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旭东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林增元:本院受理原告余小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淳民一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余小华与你离婚。二、女儿余婷随原告余小华共同生活,由原告余小华负责抚养至其18周岁;你自2008年起至女儿余婷18周岁为止每年负担女儿抚养费2000元,款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余小华。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小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汾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
叶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何民诉你、童捷武、万能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宁波江北功爵电机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艾瑞斯机电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宁波海曙甬缘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海曙甬缘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鄞州邱隘峰玮针织制衣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甬海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袁纪珍:本院受理原告陈盈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5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王佳云: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佳云返还原告郑文军借款5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王佳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娄照龙:本院受理原告洪均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望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裴金龙: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方与被告裴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原借款76000元人民币。你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建军、张宝琴、人民陪审员陈章明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刘金土、刘国君、王宝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轿辰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你支付价款63705.83元、违约金12741.16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何建君、人民陪审员章永竺、俞飞军组成,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严文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从2005年5月8日起至2008年6月15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88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曹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从2005年5月8日起至2008年6月15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5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周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从2005年5月8日起至2008年6月15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3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唐洪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从2005年5月8日起至2008年6月15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3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从2005年5月8日起至2008年6月15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2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冯洪: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从2005年5月8日起至2008年6月15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0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从2005年5月8日起至2008年6月15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96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